普洱企业拆迁补偿评估、工厂损失评估、砖厂评估

更新时间:2021-11-08103次浏览| 信息编号:z62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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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京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我们的团队具有丰富的资产评估实战经验,既涉及企业IPO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资产重组、股权转让、ST摘帽、恢复上市、涉矿买壳、挂牌、品牌评估、项目投资评估、资产减值测试评估等大型资产评估业务,又涉及无形资产技术增资、知识产权质押dk、辆评估、地产评估、损失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等中小型资产评估业务。目前公司设有知识产权部、中小企业评估部、大型企业评估部及业务审核部,我们的团队将一如既往的为广大客户提供一对一的免费咨询服务及专业的资产评估服务。 
关于新拆迁法总体规则如下:
第1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puer.sojixun.com/caikuai/z6291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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